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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天化集团在有几家分公司?
43家分公司,云南云天化化工份有限公司(简称云天化)是云天化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简称云天化集团)的控子公司,是云天化集团遵循云南省委、省加速培育一批国内、乃至世界的大型企业集团的总要求,于2006年9月对所属的云南富瑞化工有限公司、云南三环化工份有限公司、云南红磷化工有限责任公司、云南江川天湖化工有限公司、云南云峰化工业有限公司等五家大型磷复肥企业进行内部整合重组而设立的份有限公司。
对跨国公司并购有哪些法律管制?
、跨国并购是指跨国兼并和跨国收购的总称,是指一国企业(又称并购企业)为了达到某种目标,通过一定的渠道和支付段,将另一国企业(又称被并购企业)的所有资产或足以行使运营活动的份收买下来,从而对另一国企业的经营管理实施实际的或完全的控制行为。
2、跨国并购是跨国公司常用的一种资本输出方式。跨国公司的并购涉及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企业,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市场和两个以上控制下的法律制度,其中“一国跨国性企业”是并购发出企业或并购企业,“另一国企业”是他国被并购企业,也称目标企业。这里所说的渠道,包括并购的跨国性企业直接向目标企业投资,或通过目标国所在地的子公司进行并购两种形式,这里所指的支付段,包括支付现金、从金融、以换和发行债券等形式。收购有收购人以自身主名义去直接收购,也有为了规避和隔离投资风险而通过在第三国尤其是在离岸法域设立离岸公司(特殊目的公司)进行的间接收购。而跨国公司的国内并购是指某一跨国性企业在其国内以某种形式并购本国企业。
跨国并购方式有哪些?
一、横纵向与混合跨国并购
1、横向跨国并购
横向跨国并购是指两个以上生产或销售相同或相似产品的企业之间的并购。其目的是扩大世界市场的份额跨国并购,增加企业的竞争力,直至获得世界垄断地位,以攫取高额垄断利润。在横向跨国并购中,由于并购双方有相同的行业背景和经历,所以比较容易实现并购整合。横向跨国并购是跨国并购中经常采用的形式。
2、纵向跨国并购
纵向跨国并购是指两个以上处于生产同一或相似产品但又处于不同生产阶段的企业之间的并购。其目的通常是为了稳定和扩大原材料的供应来源或产品的销售渠道,从而减少竞争对的原材料供应或产品的销售。并购双方一般是原材料供应者或产品购买者,所以对彼此的生产状况比较熟悉,并购后容易整合。
3、混合跨国并购
混合跨国并购是指两个以上处于不同行业的企业之间的并购。其目的是为了实现发展战略和多元化经营战略,减少单一行业经营的风险,企业在世界市场上的整竞争实力。
二、直接并购与间接并购
1、直接并购
直接并购指并购企业根据自己的战略规划直接向目标企业提出所有权要求,或者目标企业因经营不善以及遇到难以克服的困难而向并购企业主动提出转让所有权,并经双方磋商达成协议,完成所有权的转移。
2、间接并购
间接并购是指并购企业在没有向目标企业发出并购请求的情况下,通过在证券市场收购目标企业的票取得对目标企业的控制权。与直接并购相比,间接并购受法律规定的制约较大,成功的概率也相对小一些。
2019年关于跨国并购法律法规有哪些?
一、法律:由或其会制定通过
1、《证券法》(2006年1月1日起施行):第二章-证券发行、第四章上市公司的收购,是并购重组法律系的基础与核心。
2、《公司法》(2006年1月1日起施行):第九章-公司合并、分立、增资、减资,对并购重组中的吸收合并、分拆上市、定向增发、缩等进行规范。
(1)吸收合并
《公司法》73条:“公司合并可以采取吸收合并或者新设合并。
一个公司吸收其他公司为吸收柄,被吸收的公司解散。两个以上公司合并设立一个新的公司为新设合并,合并各方解散”。
种:同一证券市场交易所多个上市公司的吸收合并,如攀钢钢钒吸收合并ST长钢和攀渝钛业、盐湖钾肥吸收合并ST盐湖。
第二种:不同证券交易所多个上市公司的跨市场吸收合并(08年1月开始允许跨市场合并),如潍柴动力吸收合并湘火炬、云天化吸收合并ST马龙和云南盐化、唐钢份吸收合并邯郸钢铁和承德钒钛。
(2)异议东份收买请求权
《公司法》43条:“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份。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四)东因对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份的”。
3、《企业破产法》(2007年6月1日起施行)
新增破产重整制度,为上市公司并购重组提供新的法律路径。
注意:上市公司破产重整中慎用出资益削减方式,如果一定要用,应采取保护东尤其是社会公众东的权益的措施,如提供方式等。
4、《反垄断法》(2008年8月1日起施行):第四章-经营者集中
第二十条:“经营者集中是指下列情形:(一)经营者集中;(二)经营者通过取得权或者资产的方式取得对其他经营者的控制权;(三)经营者通过合同等方式取得对其他经营者的控制权或者能够对其他经营者施加决定性影响”。
第二十一条:“经营者集中达到规定的申报标准的,经营者应当事先向反垄断执法申报,未申报的不得实施集中”。
第三十一条:“对外资并购境内企业或者以其他方式参与经营者集中,涉及的,除依照本法规定进行经营者集中审查外,还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审查”。
二、行政法规和法规性文件:由制定或批准
1、《上市公司监管条例(征求意见稿)》(已起草完毕)
第六章-发行证券、收购、重大资产重组、合并及分立。
2、《办公厅关于当前金融促进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2008年12月8日)
(1)支持有条件的企业利用资本市场开展兼并重组,促进上市公司行业整合和产业,减少审批环节,提升市场效率,不断提高上市公司竞争力。
(2)允许商业银行对境内外企业发放并购。研究完善企业并购税收政策,积极推动企业兼并重组。
三、部门规章:由证券监管等制定
1、《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2008年8月27日修订-令第56号)
(1)《投资者违规超比例买卖份问题》
《办法》3条规定:“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拥有权益的份达到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份的5%时,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3日内编制权益变动报告书,向、证券交易所提交书面报告,抄报该上市公司所在地的派出,通知该上市公司,并予公告:在上诉期限内,不得再行买卖该上市公司的票。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其拥有权益的份占该上市公司已发行份的比例每增加或者减少5%,应当依照前款规定进行报告和公告。在报告期限内和作出报告、公告后2日内,不得再行买卖该上市公司的票。
(2)敌意收购问题
全流通下通过二级市场举牌和“敌意收购”大大增加;“两低一高“(大东持比例、持市值偏低而净资产收益率又高)的上市公司最易成为收购目标。
2、《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2008年5月18日起实施,令第53号)
《重组办法》的主要创新之处:
(1)审核制度的调整:
《重组办法》将之前《关于上市公司重大购买、、置换资产若干问题的通知》(简称105号文,已废止)规定的“始终审核备案制”改为“事后核准制”。
新规定的重组流程:董事会决议、东大会决议、审核、实施
(2)取消长期连续停牌制度,目前可以停牌30天。
(3)取消与的预沟通制度:
以东大会作出重大资产重组决议为时间界限,交易所与分工合作:之前由交易所对重大资产重组预案进行形式审查;之后由上市部并购一处和并购而出对重大资产重组中法律问题和财务问题进行审核,必要时提交并购重组委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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